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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促進就業困難人員穩定就業,提高就業質量,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安徽省實施就業促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崗位,是指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就業崗位。
第三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開發、屬地負責、單位管理”的原則,按照政府因需設崗、勞動者自主選崗、單位以崗定人的方式進行,建立崗位救助、實名服務、動態監管長效機制。
第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將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作為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開展就業救助的重要措施,作為守住就業底線的重要內容,統籌規劃,穩步實施。
第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公益性崗位的規劃、開發和法規政策的貫徹落實;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公益性崗位相關補助資金的籌集、發放和監管;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負責公益性崗位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崗位開發
第六條 公益性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層非營利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具體包括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社會救助、社區矯正、群團工作、殘疾人服務等基層崗位;
(二)城鄉輔助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具體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環境衛生等崗位;
(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工勤服務輔助性崗位,具體包括保潔、保綠、保安等崗位;
(四)勞務派遣企業、家庭服務業企業、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養老服務機構的托底性安置崗位;
(五)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可納入公益性崗位范圍的其他崗位。
第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就業困難人員數量、就業難易程度、現有公益性崗位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就業資金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科學制定公益性崗位年度開發方案,經同級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開征集公益性崗位。
第八條 凡愿意承擔社會責任、有公益性崗位需求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或相關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可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設立公益性崗位的申請。
申請材料包括:《公益性崗位申報表》(見附件1)、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或法人證書等證明材料及復印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根據因需定崗、科學開發的原則,合理核定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的種類、數量,與財政部門會商后,向社會公開發布公益性崗位信息。
第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大力推行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服務,通過公開招標、委托、戰略性合作、承包等方式,購買勞務派遣企業、家庭服務業企業、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養老服務機構的公益性崗位,對就業困難人員進行托底性安置。
托底性安置崗位不得設置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限制性條件,主要安置就業難度大、急需救助的困難人員,確保有公益性崗位就業愿望的困難人員5個工作日能夠安排上崗。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與承接企業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明確購買公益性崗位的時間、范圍、內容、服務要求、資金支付、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安置的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應逐步通過勞務派遣或外包的方式購買服務,由勞務派遣企業、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統一管理、統一派駐。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二條 公益性崗位用于安置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就業困難人員,主要包括:
(一)享受低保的長期失業人員;
(二)大齡就業困難人員;
(三)零就業家庭成員;
(四)失地(失林)人員;
(五)家庭困難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
(六)符合相關規定的殘疾人;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確定的其他就業援助對象。
符合以上條件的人員,需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并被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就業援助對象。
第十三條 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應面向社會公開,符合條件的人員自愿申報,堅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四條 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公布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聯合發布公益性崗位信息,公布崗位名稱、崗位數量、工作內容、招用條件、薪酬待遇等。
(二)提出申請。符合條件且有意從事公益性崗位的就業困難人員向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或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公益性崗位就業意向申請表》(見附件2)、崗位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三)考察聘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通過組織供需見面會或為用人單位推薦人選,搭建用人單位和就業困難人員直接對接平臺。用人單位根據崗位性質、申請人數,可以通過面談、走訪等形式對申請人進行考察,確定聘用人選。
(四)用工備案。用人單位錄用就業困難人員一個月之內,應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公益性崗位人員出現空缺后,應及時對外發布信息并按照以上流程進行補充錄用。
第十六條 提供托底性安置崗位的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錄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推薦的就業困難人員。
第十七條 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上崗前,用人單位或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可以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符合規定的可以申請職業培訓補貼。
第四章 崗位管理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法與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公益性崗位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負責制定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的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確定工作職責,承擔日??记诤凸芾砉ぷ?,并依法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和必要工作條件。
第二十條 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應自覺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由本人承擔崗位工作職責、完成工作任務,不得另派他人頂替。
第二十一條 建立公益性崗位動態退出機制,就業困難人員和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解除或終止公益性崗位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于解除或終止就業人員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將人員名單報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備案;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根據用人單位意見和崗位空缺情況,通過推薦其他就業困難人員補充或重新公布崗位信息公開招用。
第二十三條 對就業困難人員連續3次拒絕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托底性安置崗位的,或者3次因個人原因被公益性崗位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資格,停止其享受相關就業援助政策。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依法按月足額支付就業人員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非全日制公益性崗位按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和超出法定工作時間的報酬,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按照規定可以按季度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一)社會保險補貼按照用人單位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給予補助,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
(二)崗位補貼分為個人崗位補貼和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按照每月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50%的標準給予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由財政按季度直接撥付至就業困難人員個人賬戶,具體標準由各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標準給予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吸納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崗位補助。
用人單位申報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應當提供《公益性崗位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申報表》(見附件3)及花名冊(見附件4)、公益性崗位人員工資明細單、社會保險繳費單據等資料。個人的公益性崗位補貼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財政直接發放至個人賬戶。
第二十六條 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第二十七條 引導用人單位為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提供相應的福利。
第二十八條 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發生工傷事故后,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失業后,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符合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條件的,由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給予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費。
第三十一條 公益性崗位政策期滿后,用人單位繼續與就業困難人員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每人2000元標準給予用人單位一次性補助。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將公益性崗位開發、招錄和補助資金發放情況全部錄入就業失業和勞動用工備案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實名制動態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用人單位和就業人員進行跟蹤管理,對存在掛崗、冒名頂替等行為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用人單位使用公益性崗位人員資格,用人單位3年內不得再申報享受就業資金,注銷相關就業困難人員的資格。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益性崗位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截留、挪用和虛報、冒領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切實做好退出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就業服務工作,對年齡偏大的人員,應積極鼓勵用人單位留用;對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員,應幫助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對具備市場就業能力的人員,應通過送信息、送服務、送培訓幫助其盡快轉崗就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享受員工制家庭服務業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不得重復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補貼。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開發的公益性崗位的管理模式和崗位補貼可按各地原有規定執行,各地應積極制定調整方案,2年內執行本辦法規定的管理模式和崗位補貼。
第三十八條 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納入公益性崗位范圍的其他崗位或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從地方財政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九條 各地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